天山網訊(記者唐華容 韓德亮報道)張某試駕摩托車,不想途中發生事故導致黎某重傷。黎某為此將張某和摩托車銷售人楊某訴至新疆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,索賠10萬餘元。12月10日,記者從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獲悉,張某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摩托車銷售人楊某承擔連帶責任。
  2013年3月13日17時30分許,張某在阿拉爾市塔里木大道某摩托車銷售店試駕摩托車,在試駕過程中,將迎面而來的摩托車車主黎某撞倒,致使黎某重傷。經阿拉爾墾區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: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,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張某操作不當,張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,而摩托車的銷售人楊某,在張某試騎摩托車時,未要求張某出示駕駛證,也未詢問張某是否有駕駛證,就將摩托車交予張某試騎,因此楊某在本起事故中主觀上有過錯,應與張某一起向受害人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  (原標題:新疆阿拉爾市:試駕釀禍 車主也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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